一般来讲,“抚养费”就是那些离婚的家长支付给未成年人,供其保障生活健康水平的费用。虽然,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大多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但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金额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金额上法律没有“一刀切”,留下了变化的余地,这也是考虑到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差异,抚养费的给付上也要“量力而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协商上,需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次是父母双方的经济、生活的负担能力;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的需要。
二、抚养费具体包括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也就是说,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当中,父母需要关心子女的生活、关注子女的教育、关爱子女身体,从成长的各方面,全方位、多层次的关心关爱子女。有些父母认为抚养子女只需要支付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孩子生病就不用自己出钱的想法是错误的。
三、给付抚养费的时间是多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规定: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由该法条可知,在抚养费支付的时间上,一般是支付到子女十八周岁止,按照子女现在的年龄,推算需要支付子女年,这一计算在一次性支付上可以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律只是将支付时期限制到高中阶段,其他阶段如大学阶段是不包括在内的,但是可以父母双方协商,给予双方选择权。
四、抚养费可变更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上面的相关法条,在离婚后,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或者增加抚养费都是允许的。当非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用,不过要求认定现行经济状况为“生活困难”。
五、抚养费怎么支付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第八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九条、抚育费须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可以由双方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次给付,甚至以物品相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些支付方式需要根据双方状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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