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手术方案的选择应当以明确的手术指征和患者身体状况为依据 ,同时要考虑的还有很多客观因素,如:经济情况、时间成本、依从性。除此之外,一些重大手术还要考虑到医院医生相关因素,医院设备器械情况,医生哪种手术方式更熟练等。但以上分析、决定的过程,医方必须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意愿,否则会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让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16日上午8点,易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入院检查结果为:心电图、抽血检查皆正常,B超显示胎儿绕颈一周,医生认为胎儿绕颈一周是没问题的。但当天19点32分,胎心监护突然出现大幅下降,产妇家属马上找到值班医生,医方给予变换体姿、打营养液、吸氧气、持续胎心监护处理。
由于情况没有好转,19点59分至20点04分,易女士丈夫再次找到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说这种情况可能是脐带绕颈导致胎儿在宫内缺氧。
产妇一家要求医院尽快采取剖宫产手术,值班医生也表示具有剖宫产手术指征。随后,易女士丈夫电话联系了妇产科主任,该主任在电话里安排其家属和值班医生对接,办理剖宫产手术的相关手续。直到20点20分,家属终于办完《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医患双方达成了“子宫下段剖宫产”书面协议。
然而, 就在护士为产妇插好了尿管,做好了剖宫产术前准备时,该妇产科主任突然赶到,并安排护士对易女士做产道探测。易女士当即强烈反对,表示情况危急,要求立刻行剖宫产。此时,妇产科主任完全不顾产妇及其家属的意见,擅自将医患双方协定的剖宫产方案改变为顺产。易女士于20点45分被硬推进产房,21点05分该主任雷某离开产房。从21点12分至21:50分,医生一直用力地按压易女士腹部,直到21点50分,易女士突然休克。21点52分,新生儿被医生拉出,全身青紫,呈窒息状态,胎盘却留置在子宫里。23点31分,医院突然宣布易女士死亡。
短短一天之内,从产妇健康入院待产到新生儿窒息产妇去世,易女士一家悲恸、崩溃,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司法裁判】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了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但鉴定中心认为鉴定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终止鉴定。法庭上,经法庭调查和双方质证,法院认定:医方在没有取得易女士及家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履行剖宫产手术医疗方案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5,880.80元。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明确规定:“医护人员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时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尊重对方,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沟通时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的好差,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沟通。如已经发生或发生纠纷的苗头,要重点沟通。每次沟通都应在病历中有详细的记录,沟通记录在查房记录或病程记录后。”
本案中医方违反上述规定,在产妇入院后检查不全面,对胎儿脐带绕颈未引起重视,对产妇顺产还是剖宫产方案选择上,没有充分考虑,改变方案前沟通和准备不足,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小贴士】
充分良好的医患沟通,是避免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在沟通过程中,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应注意方式方法,语气措辞,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避免发泄情绪的无效沟通。如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有困难或有障碍时,应尝试另换其他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与其进行沟通。在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时,相关医护人员应避免强求对方立即接受医生的意见和事实,需要对患者多点耐心和解释,患者也该留意自身的情绪反应,学会自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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