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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听证制度

2022-09-01 14:38 160人阅读

导读: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尤其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听证制度更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综合各方意见,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首先要征求公众意见。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二、听证程序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都对听证会程序做出规定,但结合已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以及各地方自行规定的听证程序,可以归纳听证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听证事项的公告;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3.举行听证会;


4.房屋征收部门陈述意见;


5.听证代表发表意见;


6.最后陈述;


7制作笔记;


8.听证结束后,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三、听证会中律师的作用


听证会是一个比较正式,十分专业的法定程序,无论在申请阶段,还是在举行听证会陈述意见阶段,委托律师参加,均能够从专业的角度,有的放矢,提出专业意见、明确个中利害,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避免出现自说自话,杂乱无章的听证局面


另外,无论根据各种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不允许律师参与听证会,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没有听证律师参与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委托律师参与听证是自然而然的权利。且《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对代理人参与听证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遇到禁止律师出席的听证会时,律师也会据理力争,积极申请听证,反映不合理要求,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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