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内部监督的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强化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再审案件逐年增加。但民事再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之中,许多当事人也没有经历过再审实践,在再审立案阶段面临交哪些材料以及去高院还是中院立案的困惑。
近日,曹书珍律师团队在帮助当事人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立案材料时,了解到最新的再审立案提交材料清单,如下图:
在现场提交上述再审材料后,曹书珍律师接到二中院法官电话,法官言明要求去高院再审的,还需在向中院递交的材料里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再审申请书落款处载明“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是出具申请书,载明“我要求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我的再审申请,不参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落款处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日期。
中院收到上述材料后会进行书面审查,尽快移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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