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罗某追加为(2020)川0191执某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某公司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偿还申请人的劳务费,夫妻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夫妻理应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2019年4月15日双方结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应该支付160400元劳务费。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收到50000元劳务费,其中有两次(2019年2月3日杨某通过自已的中信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至李某的邮蓄银行账户、2019年8月3日中信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至李某的邮储银行账户)都是个人直接转帐,李某是罗某的妻子。
上诉人又发现圣大公司分包给自己的成都文儒德栏杆维修项目回款情况,杭州贤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20年1月22日分两笔给个人帐户转款30万元、25万元,并且还详细备注为文儒德项目栏杆维修费。这两笔款项很明显是圣大公司的对公业务收入,其中还包含了上诉人的劳务费。
从以上资金往来完全可认定,用自己的个人帐户收取公司的对公经营款项,又用自己的个人帐户支付应由公司对公帐户支付的经营款项。的个人财产已经与公司的财产严重混同,被上诉人系妻子,根据夫妻财产利益共同体的原则,公司相当于是一人有限公司,迄今并未举证证明其夫妻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进行了区分,也未证明夫妻双方内部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划分,并且某公司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人理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合同中约定由业主承担土地出让金、税费的条款不发生债务转让的效力,该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由业主承担的条款,这类似于债务转让,但本案并未产生债务转让的效果,其理由是:债务转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转让的债务必需为
一、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案投保的保险是雇主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李某系被保险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指派党莉为其代理人,就其与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应当解除。 事
第一、被告即未达到约定交房条件、也未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导致原告无房居住,被告理应承担违约损失; 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条件,但该条件并不能满足法律意义上的交房条件,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
一、同居与婚外情、出轨是一个意思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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