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而难以共同生活。2013年10月段某无故出走,2014年和2015年曾前往段某务工的地方东莞找到段某,希望与段某和好,遭段某拒绝。自此段某断绝了与陈某的联系,陈某再也无法联系上段某。鉴于此,陈某联本律师为其诉讼离婚。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离婚案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夫妻二人是否感情完全破裂。结合本案陈某陈述,夫妻二人已经分居长达6年之久,表象符合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上的法定离婚情形。但是如何证明夫妻二人已经分居事实呢?本律师让陈某向户籍所地在村委会开具夫妻二人分居以及小孩生活现状的证明。经诉讼之后,庭审中又经与陈某本人沟通,让其自愿放弃对段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最终本案认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判决准予离婚。本案通过诉讼一次即成功解除婚姻关系,目前已经生效(判决书文号:(2019)湘0482民初940号)。实践中,如果本案陈某执意要求段某承担抚养费,法官肯定会有顾虑,一次判决离婚难以成功。之所以成功一次离婚,我们代理离婚案要有法官思维,想办法打消法官对判决结果的担忧,所谓既要考虑法律适用的问题,又要衡量判决结果产生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余某与被告覃某经媒人李某、李某做媒相识,当时余某某在浙江杭州上班,被告覃某在湖南邵东上班,通过微信联络感情。2019年1月24(农历12月19日),余某与被告覃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订婚仪式,余某及家人以缔结婚
基本案情:2000年,曾某与张某因同在广东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年底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并未与张某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亦未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2月XX日生长子张某1,2004年7月XX日生次子张某某
基本案情:江某父亲江某与吴某系小学和初中同学,2016年二人初中毕业即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二人至今未向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并于2016年11月15日共同生育江某,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一直随江某父亲江某生活,抚养费亦由江某全部承担。吴某生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廖某因同在深圳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2009年8月19日生长子廖某某,2013年4月8日生次子陈某某,两个儿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平时并
基本案情: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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