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控告书
XXXX局经侦大队:
案件经过:东莞市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为深圳市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的供应商,双方交易至2018年6月25日时,XXXXX公司已拖欠XXX公司的货款717988.26元,为此XX公司多次要求XXX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提出如不支付拖欠的货款,XX公司将拒绝继续供货。为了欺诈XX公司继续供货,2018年7月5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了两张支票,在受到XX公司的欺诈的情况下,XX公司2018年7月、8月继续向XX公司交付了价值150225.8元的货物。截止目前,XX公司累计拖欠XX公司货款人民币823795.06元。
2018年8月23日,XX公司通知XX公司:“声称XX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无能力支付拖欠的货款”。这时XX公司查询才得知XX公司2018年7月5日出具的两张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60000元、一张票面金额为68101元)并非XX公司自己的支票,而是XX公司为了骗取XX公司的信任伪造的假支票,另外经查询得知为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XX公司的股东XXX已于2018年8月16日将全部股份和法人变更到了XXX名下。
综上,XX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人XXX在明知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伪造假支票骗取XX公司的信任,骗取XX公司的货物,在骗取货物后,XXX为恶意逃避债务又将股份变更到第三人区卫华名下,因此XX公司的经营者叶伟鸿的行为已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及票据诈骗罪。
报案人:
日 期:
附件:1.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支票2张
2.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份、开票资料1份
3.对账单
4. 东莞市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
法律依据: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票据诈骗案件,对于单位的罪量要求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高:
其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其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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