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手里有一张客户通知书,是朋友孙女士在某银行向贾先生账户转账的银行打印凭条。上面显示:2019年1月22日,贾先生银行卡存入现金3万元,状态为交易成功。然而贾先生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内并未收到过该笔钱款。在与银行多次交涉均无果后,贾先生向松江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贾先生认为:
某银行表示:
贾先生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20年1月22日该账户“现存”3万元,余额3万余元。次日,该账户进行了“理财购买”“理财赎回”“转支”等操作,余额700余元。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案外人陈某某新办了一张尾号为4576的银行卡。
审理中,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共同至案涉ATM机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经查,案涉自助存取款机会将每日自开机之时起至关机之时止的全部操作,形成一份加日期形式命名的TXT文档,而该台机器内未见被命名为20200101至20200415的TXT文档,而被命名为20190101至20190415的TXT文档中,有多份文件大小超过100KB,而其余文件几乎不会超过100KB。在查看文件名为“20190122”的TXT文档时,里面有完整的自开机至关机的操作流程记录。发现13:24至13:26,有案外人陈某某尾号为4576银行卡的取款记录;16:33至16:36,有案涉3万元的存款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案外人陈某某尾号4576的银行卡在2019年6月才办好,而该台机器记录了该卡在2019年1月22日取款记录,可印证银行所述机器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发生故障属实。客户通知书的客观存在,不能直接等同于该通知书上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贾先生应对2020年1月22日入账的3万元款项细节予以说明并举证。事实上,在该3万元入账后次日,贾先生即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转支朋友等,可知其当时即知悉有该笔入账。
法官多次询问贾先生2022年1月22日入账的3万元由来和去向,其均拒绝作明确说明,且表示自己不清楚具体是何人为何事存入、也不会查询该笔收入所谓何事。贾先生的说法显然有违常理,也与其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和理应具备的认知能力严重不符。案涉客户通知书显示的年份2019年系设备原因导致的错误,案涉3万元实际存入时间为2020年而非2019年。该钱款已被贾先生实际控制和使用,其再要求银行支付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经原告上诉,上海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说
YI DIAN
法
司法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同时也在向社会传达正确的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价值判断,比任何空洞的说教更有利。
本案中贾先生明知该笔款项发生时间与单据不一致,却凭借“真实”的客户打印单,要求银行支付单据上对应的存款,有违诚信原则,对于此种行为,司法裁判也要坚决说不,让不诚信的人对自己的行为买单,才能让诚实守信的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让诚实守信成为社会的正确方向标。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应当确保自身工作的严谨性,该错误不仅对自身公信力造成损害,同时也给予不诚信者可乘之机,产生了本案之诉。在此也希望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监管力度,杜绝此类错误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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