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并出具借条的,即使借款被用于合伙事务,也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但借款人也成了打工人,借款和工资全都拖欠,该如何讨要自己应得的利益呢?
案情回放
郑某某和欧某为老乡好友,共事多年。双方谋划合伙承包某酒店改造工程,郑某某为此筹资 30000元交予欧某。后该项目因其他原因并未启动,欧某将该款项转为借款。之后几年,欧某作为包工头带领郑某某在工地做工,期间多次拖欠郑某某工钱未付,双方经对账累计拖欠 37000 元工钱。欧某向郑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款67000元。之后郑某某多次向欧某追讨欠款,欧某仅于2021年6月29日归还2000 元。郑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将欧某诉诸法院。
案件要点
委托人将 30000元现金给被告拟计划合伙承包改造工程,后该工程因其他原因并未启动,双方商定将该 30000元款项转为借款。此后,委托人给包工头欧某在工地做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欧某欠委托人劳务报酬 37000元。后被告因无钱支付而于2021年3月 28日向委托人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委托人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项,被告仅支付了 2000 元,余下的65000 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委托人身份资料、被告身份资料、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图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自愿将欠款67000元(包括拟用于合伙承包工程的 30000元以及原告劳务报酬37000元)转为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被告亲笔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原、被告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尚有65000元借款至今未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被告辩称已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4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欧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 6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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