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受了伤,能不能申请工伤?”“受了工伤,怎么走工伤认定程序,才能拿回赔偿款?”未签合同、没有缴纳保险,赔偿款还要不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工伤;单位否认用工,推卸全部责任......对于每月拿着微薄工资的很多劳动者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
案情回放
柳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并由公司派遣至某速递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柳某在工作时不慎踩到货物扭伤右脚踝,柳某先去到卫生院初步被诊断为骨折,后转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诊治,诊断结果为有内踝骨折。柳某受伤的情形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柳某的伤残情况被鉴定为构成伤残拾级。对此柳某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能起诉公司,合法争取自己的权益。
案件要点
速递公司将快递业务外包主体更换为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改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仍被安排至位于速递有限公司从事分拣工作,期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未发生改变,被申请人有为委托人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1年10月19日,委托人在进行分拣货物时不慎踩到货物扭伤右脚踝,委托人受伤后,发生医疗费用1753.75元。2022年6月21日,委托人以被申请人没有及时足额劳动报酬(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委托人在同一岗位、不同单位的工资待遇未发生改变,受伤实际工作月份(2021年2月至10月)平均工资为3899.93 元/月,剔除没有满勤的月份后,实际正常工作月份(2021年3月至9月)的平均工资为4463.09元/月。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 2021 年9月28 日向委托人转账支付工资 3914.78元,于2021年10月25日向委托人转账支付工资5329.88 元;2021年11月26 日向委托人转账支付工资3083.10元。
法院判决
关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精神,有关工作年限的相关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鉴于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入职时间,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按照申请人主张的 2021年8月1日确定申请人的入职时间。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1年8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最迟应于2021年8月31日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受伤时仍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少应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1日后相应期间内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其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劳动报酬为准,不应当包含风险性、福利性的收入,结合申请人在同一岗位申请人在同一岗位、不同单位的工资待遇未发生改变,参考申请人之前与案外人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1700元/月,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当以1700元/月计算。依法确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00元。
关于工伤待遇的工资核算基数。申请人在同一岗位、不同单位的工资待遇未发生改变,故按照申请人受伤前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平均工资 4463.09 元核算申请人的工伤待遇。
关于工伤待遇的项目及金额。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41.63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78.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6778.54元。申请人受伤系右内踝骨折,结合受伤情况、诊断情况和医嘱,酌情认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389.27元。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申请人因本次工伤共发生医疗费 1753.75元,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申请人因鉴定而产生的费用600元,属于工伤的必要费用,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金额的仲裁请求,处于法律规定数额范围内的,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数额范围的,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湖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柳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00元;被申请人湖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柳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41.63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6778.5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6778.54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89.27元、医疗费 1753.75 元、鉴定费 600 元,合计100541.73元。
案情简介委托人周女士(化名)与丈夫欧先生(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周女士全心投入家庭做起全职主妇,欧先生在外地做建筑工程。期间欧先生的母亲因患癌症,始终是周女士在床前照料。至2020年7月,周女士发现欧先生与其同事存在有不正当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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