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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手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或者盖章。然而,在试点实践中,一些在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或农民工被用来在合同上盖章,而不是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适用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里应该明确表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手印签名或者盖章并不是解决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有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有效性的评价取决于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将当事人的手印,签署名字,和邮票是真实有效的,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本身无效。
对于指纹的真实性,需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加以解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认定其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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