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然而不文明养犬行为屡见不鲜,宠物伤人的新闻屡见报端,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常见案件类型归纳如下:
0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0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0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04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如动物园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05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喜好,但是饲养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对于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接种疫苗、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随意弃养宠物、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德,也涉嫌违法,更可能因动物侵权伤人而面临巨额赔偿。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各自的宠物,出门遛狗必栓绳,安全护具要带牢,避开人群聚集处,文明养犬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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