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吴女士受唯一工作室摄影师阿某邀请担任拍摄模特,在工作室拍摄照片。双方在XX室XX组室内照片后,准备出发前往外景地拍摄。被告化妆师许某某说吴女士佩戴的Chromehearts克罗心3MMNTFL光面圆形手镯与拍摄照片的风格不符,要求吴女士去掉手镯。因为吴女士穿着婚纱不方便携带手镯,于是吴女士卸下了手镯放在工作室的化妆台上。外景拍摄结束后比较晚吴女士未回到工作室。吴女士告知化妆师其手镯还在工作室。化妆师许某某称会将手镯委托给前台保管,吴女士可以随时去取。随后因为工作忙吴女士并未去取。
2021年11月6日吴女士联系化妆师许某某想要取回手镯时,化妆师许某某告知吴女士自身已经离职。经吴女士与化妆师许某某、摄影师阿某及被告工作室前台联系,确认吴女士的手镯已经无法找到。为此吴女士曾报警处理,XX机关建议吴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吴女士自述购买价格为3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吴女士将工作室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2、原被告之间的保管是否是无偿保管?3、被告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原告在受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邀请担任摄影模特拍摄照片的过程中,将其手镯放置在被告工作室,被告的化妆师承诺将该手镯交工作室前台保管,由原告随时取走。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保管费用,该保管行为系因工作原因产生,由此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存续期间,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原告手镯丢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保管关系为无偿保管,原告应及时取回保管物品,原告未及时取回保管物对于造成保管物的丢失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酌情决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
律师说法
保管人在保管他人财物之前,法律亦或道德并未强制要求承担保管他人财物的义务,是否保管他人财物由保管人自行决定,但在保管人决定保管他人财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保管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告知化妆师其手镯还在工作室,化妆师许某某称会将手镯委托给前台保管,可以随时去取,后来找不到,无论是化妆师还是前台的问题,作为工作室的员工,都没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摄影工作室作为一个人来人往的工作场合,如果没有好好保管财物,确实能够事先预见存在毁损或丢失的情况,存在重大过失,故工作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损失。至于化妆师或前台的过错,工作室可以内部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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