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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财物丢失,保管人要赔偿吗?

2022-12-13 15:04 3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吴女士受唯一工作室摄影师阿某邀请担任拍摄模特,在工作室拍摄照片。双方在XX室XX组室内照片后,准备出发前往外景地拍摄。被告化妆师许某某说吴女士佩戴的Chromehearts克罗心3MMNTFL光面圆形手镯与拍摄照片的风格不符,要求吴女士去掉手镯。因为吴女士穿着婚纱不方便携带手镯,于是吴女士卸下了手镯放在工作室的化妆台上。外景拍摄结束后比较晚吴女士未回到工作室。吴女士告知化妆师其手镯还在工作室。化妆师许某某称会将手镯委托给前台保管,吴女士可以随时去取。随后因为工作忙吴女士并未去取。

2021年11月6日吴女士联系化妆师许某某想要取回手镯时,化妆师许某某告知吴女士自身已经离职。经吴女士与化妆师许某某、摄影师阿某及被告工作室前台联系,确认吴女士的手镯已经无法找到。为此吴女士曾报警处理,XX机关建议吴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吴女士自述购买价格为3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吴女士将工作室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2、原被告之间的保管是否是无偿保管?3、被告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原告在受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邀请担任摄影模特拍摄照片的过程中,将其手镯放置在被告工作室,被告的化妆师承诺将该手镯交工作室前台保管,由原告随时取走。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保管费用该保管行为系因工作原因产生,由此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存续期间,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原告手镯丢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保管关系为无偿保管,原告应及时取回保管物品,原告未及时取回保管物对于造成保管物的丢失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酌情决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

 

律师说法

 

保管人在保管他人财物之前,法律亦或道德并未强制要求承担保管他人财物的义务,是否保管他人财物由保管人自行决定,但在保管人决定保管他人财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保管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告知化妆师其手镯还在工作室,化妆师许某某称会将手镯委托给前台保管,可以随时去取,后来找不到,无论是化妆师还是前台的问题,作为工作室的员工,都没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摄影工作室作为一个人来人往的工作场合,如果没有好好保管财物,确实能够事先预见存在毁损或丢失的情况,存在重大过失,工作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损失至于化妆师或前台的过错,工作室可以内部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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