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还可以离婚吗?
邹先生和叶小姐因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相识后相恋,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一子一女,共凑成“好”字,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依旧抵不过生活的磨难。
叶小姐生下两个孩子后,诸多原因导致其性格变得反复无常,没有安全感。在邹先生加班挣钱养家时,为了能让自己转移注意力,与前男友藕断丝连,还经常深夜回家,对邹先生的几十个电话置若罔闻。
叶小姐认为自己在家没有经济来源,觉得自己生活颇受限制,于是和邹先生沟通想自己创业,邹先生却以创业未来不明为由拒绝支持。叶小姐本就敏感,得不到丈夫支持的她,只能以争吵来表达自己的无助。
邹先生为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经常在外出差,不能很好的给叶小姐一定的安全感,于是叶小姐开始强烈依赖父母,常年与父母同住,甚至日日与母亲同榻而卧,夫妻双方经常被迫分居、分床生活,根本无法进行正常沟通交流。
叶小姐认为邹先生根本不爱自己,在家庭得不到爱护的她,开始稍有不顺就训斥邹先生,意见相左就阻拦制止,但邹先生秉着家庭和谐,也为了给孩子健康的生活环境,一直退让但也从不理解,虽然所有工资收入都如数上交给叶小姐,独撑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但也并未给叶小姐相应的爱,长期的争吵让邹先生忘记了幸福是什么感觉,每次和叶小姐吵架,都让邹先生认为自己上交工资只是为了完成任务。
最后一次争吵发生在邹先生出差南京期间,同时面临工作危机和腰椎间盘突出的手术治疗,但叶小姐因生活的压力已经丧失了对邹先生的完全信任,非但连句嘘寒问暖的话都没有,反而听信谗言、猜忌怀疑,这让邹先生痛苦不堪,心寒不已。
邹先生想和叶小姐细细沟通,但叶小姐认为自己没错,于是两人沟通未果发生激烈争吵,之后叶小姐还意气用事,又带着刚满一岁的女儿和八岁的儿子离家出走,这样的生活让邹先生彻底绝望。
最终邹先生放弃挽回自己的婚姻,想通过离婚解放两人,但叶小姐认为,离婚后自己才是受损失最大的一方,不愿离婚。面对邹小姐的回答,邹先生已经无力争吵,于是找到我所律师希望能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离婚。
接到邹先生的委托后,我所律师发现双方尚未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邹先生表示强烈要求离婚,除了想要儿子的抚养权,其它条件都能答应。
了解到邹先生的诉求后,我所律师联系了叶小姐,叶小姐声称,自己的青春全部奉献给了邹先生,但是在婚后邹先生开始变得不复往日,反而是自己在兢兢业业维持家庭。但邹先生却认为自己在外养家糊口,作为妻子的叶小姐没有及时关心邹先生的感情状况。
我所律师得知情况后,发现矛盾源头在于两人没有及时有效地沟通,于是团队律师再一次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协助双方沟通,并以邹先生委托律师的名义向叶小姐表达歉意。
邹先生表示愿意给叶小姐一定的补偿,双方财产平均分割,邹先生也拿到了儿子的抚养权,最终两人成功通过协议离婚。
在恋爱初期因为没有生活和家庭的压力,一定是美好且值得向往的,但是两人一旦结婚生子那就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如果两人共同承担共同面对,抛弃掉生活的繁琐,从另一方面想是否也是一种成功的见证。
生活虽需要一点小浪漫来调剂自己,但婚后既已成为一家人,发现情况不对后就需要及时沟通,双方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结婚的本意并不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为了在法律的见证以及帮助下更好的陪伴对方一直到白头。
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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