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问:双方只签订了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满后未续签却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答:应支付。
案情简介
杨某等3人分别于2015年3月、2015年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
他们入职时,公司与他们分别签订了入职知情书并加盖公章,由公司和个人各持有一份,约定试用期时长为3至4个月不等,还就试用期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考核标准等内容分别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等人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6年5月,杨某等3人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分别支付自入职知情书中约定的试用期满第二个月起至离职时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公司辩称,杨某等3人在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知情书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杨某所主张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杨某等3人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与杨某等分别签订的入职知情书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该入职知情书中,双方仅约定试用期期限,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仲裁委认定双方入职知情书中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到期后,杨某等3人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履行权利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应立即续订劳动合同。
但该公司却直至杨某等3人离职,都未与他们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应承担向杨某等3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因此, 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等3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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