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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案件的思考

2023-02-10 17:04 225人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可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约束原被告,只能由被告陈芳和袁万锁向原告方履行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原告方当时和陈芳签订合同时是相信陈芳和袁万锁的购买力及能够办理按揭贷款的能力,被告方突然变更购买人原告方是不同意的。且原告方只向陈芳和袁万锁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于其他人员,原告方并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可知:如果需要变更购买人,必须要原告方同意,但是原告方并未同意,至今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变更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所以原被告双方仍然按照20227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来履行权利义务。

原告在与被告方沟通过程中,在网上查到被告袁万锁已经被法院拉入失信人员名单,根据袁万锁的情况,袁万锁是根本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袁万锁在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袁万锁根本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可知本案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的原因是陈芳拒绝提供征信报告和袁万锁已经被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又因为陈芳和袁万锁不能以全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所以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原告方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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