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适用和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约定可知:当发包人逾期或者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文件后长期不答复的,可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那么,作为承包人这一方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细节:
1、 承包人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
2、结算文件提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且需要发包人接受提交的文件(形式上需要发包人签收,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此条规则在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21 条关于“以送审价为准”规则时尤为重要,通常建议承包人在递交时需注意将发包人的签收证明文件予以妥善保存,如快递签收单上须写明递交的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若当面提交,需要提前制作签收文件,在提交给机另面馆发包人后由其当面签署签收文件;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如果接受结算文件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
4、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资料不完整,在收到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后,在约定的整改期限内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承包人已提交结算报告;
(5)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那么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综上所述,承包人如果要能够达到“以送审价为准”,就必须要保存好结算文件的提交时间、方式及接收方式的证据,只有这样,在发包方长期对结算文件不予以答复时,承包方才能基于《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21 条的规定要求发包方按照结算文件中的工程款结算金额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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