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与他人同居,指的就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然没有以夫妻名义,但存在着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需要注意的是,与他人同居和出轨是不同的,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同居要求持续地、稳定地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向与他人同居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只有在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允许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该项主张。
另外,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仅仅要求无过错的一方在“与他人同居”问题上无过错,还要求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方面,同样没有过错。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者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综合确定,并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最后,如果在结婚后,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并且女方事后并未追认的情况下,赠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权处分,女方可以在事后主张可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前女友有不正当关系,并赠与钱财的行为违反社会朴素的道德,根据法律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男方如果在与前女友的交往中有支出的,妻子可以对前女友提起诉讼。通过收集丈夫给前女友的转账记录,丈夫的信用消费情况、夫妻双方的银行卡流水等情况,以及收集相关的消费凭条、录音或书面凭证等证据,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但妻子在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合法的行为和方式,不要过分冲动,以免因小失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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