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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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方式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通常情况下都是已经存在了一段婚姻,仍然是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和另外一个人来进行一起生活,这就是不正当的男女的关系的存在。
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一、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方式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法律对于非婚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方面规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来抚养,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交由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如子女在哺乳期内,那么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来抚养。但如果父亲条件较好,而且母亲也同意,那么也可以由父亲来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应当征求子女本人自己的意见。如果一方把未成年子女送给别人收养的,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

另外,抚养费金额一般是参照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和支付方的收入水平来决定,具体金额还要看当地法院的认定标准。

如果当非法同居双方在子女的抚养问题方面产生了争议,那么可以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么异同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够危害或歧视。如果生父或生母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话,需要负担生活费与教育费。

对于同居关系解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种情形以外:当事人请求要解除的同居关系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令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当事人如果请求法院解除此种同居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且应当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对于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当事人起诉只是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且应当平等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

由于不是法定婚姻关系,所以权益受不到法律保护,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的没有法律依据,即使由于一方出轨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者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也怒能要求赔偿。除非一方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才能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解释规定,对于同一婚姻关系法院分别受理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离婚这两个不同案件时,应该先对前者案件进行审理,而后者案件的审理应该在前者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若死亡,但死亡时间在一年内,那么生存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同居一方死亡,那么另一方申请继承死者遗产的话,如果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规定:第一种:对于继承人之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第二种:被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以上两种人可以适当分给他们一定遗产。

在日常生活当中,男女关系还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上面的关系,所以必须要仔细的来慎重的对待,有一些情况之下的话是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对于这种关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甚至是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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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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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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