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管制刀具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那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但是我却在裁判文书网上搜到了有罪判决。大家看一份2013年的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管制刀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该案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金华当地法院做有罪判决,判决书里提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管制刀具,我找了一下,该规定是公安部1983-03-12发布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这么一看,的确是应该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
那么为什么该行为实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那就要从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说起,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等等等。请注意,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明确指出,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说明,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还包括部分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而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就属于部门规章。
其次,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取消管制刀具经销审批,也就是说销售管制刀具不需要行政许可。
再次,2008年4月29日,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第三点指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管制刀具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对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生产环节备案、经销环节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看明白没有,管制刀具销售环节变成备案登记制度,而不是许可制度。
最后,我搜遍裁判文书网,贩卖管制刀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只有浙江金华市地区,其他地方没有。
现在明白为什么我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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