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务法务问答第27期 发包人已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应否计入向承包人已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直接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拒不同意计入已付款,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154号判决支持了发包人应计入承包人已付款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星宝公司向分包公司直接支付的2250万元及9053312元应否计入已付工程款问题
2012年8月29日,因浦项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之间因工程款支付出现矛盾,分包单位留置涉案工程造成业主上访。烟台市住建局、烟台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主持召集浦项公司、星宝公司及分包单位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决定由星宝公司先行代浦项公司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向星宝公司移交工程。浦项公司表示在解决上述问题过程中尽最大努力配合,对此未持异议。后星宝公司向分包单位代浦项公司支付了2250万元并通知了浦项公司。浦项公司称其虽参加了会议,但并未同意星宝公司代付工程款的主张与其在《会议纪要》中表明的意见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因该笔款项系星宝公司代浦项公司向分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对于该付款行为是否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据此,一审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星宝公司向浦项公司暂付的工程款,如因该笔款项引起纠纷,由双方另行解决,并无不当。浦项公司关于2250万元代付款不应计入已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建筑市场,分包是非常普遍现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工程分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无相应资质,无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分包合同一概无效已成共识。但如分包单位有相应资质,而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在建筑业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针对这点,2017年住建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
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阶段验收资料能否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证据来主张工程款?答案是肯定的。案例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民融公司应否给付中建六局工程款以及工程欠款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情况并不少见,退场后关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经常产生争议。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按何种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成为最关键的争议点。中途退场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偿责任的情形很多,如把这些情形运用到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会让案件胜诉和执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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