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胡先生先后向张女士支付彩礼10万元及聘金8万元。2019年11月双方先行举办了婚礼,期间,胡先生为张女士购买钻戒、项链、手镯等首饰共计12万元。婚礼当天,张先生支付了全部宴席费用20万元,同时还支付给张女士6万元“改口费”。婚礼举行后,张女士随胡先生居住于胡先生处,之后胡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张女士推三阻四予以拒绝,张女士认为双方同居期间经常争吵,加之与男方母亲之间有诸多矛盾,两人的感情已无法和好不适合结婚,后张女士搬离胡先生住处。因双方无法登记结婚,胡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聘金、金银首饰折价款以及婚礼酒席费用,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胡先生与张女士于2017年经人介绍后相识。2019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天,胡先生交付张女士及家人三个红包,分别为6万元、2万元和1.5万元。2019年8月,胡先生交付张女士彩礼8万元。婚礼当天,胡先生及家人交付张女士及家人两个红包,分别为3.6万元及1.8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胡先生处。2019年12月,张女士被诊断为怀孕。当月,张女士多次就诊急诊妇科,后仍流产。张女士因其流产期间胡先生及其家人未予关心而心生不满。不久,胡先生向张女士表示婚礼前有外债,要用当年年终奖偿还,双方再次发生矛盾。2020年9月,双方矛盾升级,张女士搬出胡先生住处。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风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彩礼指的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而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价值较大的钱款和物品。在彩礼返还的金额上,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等具体情况确定。据此,本案中胡先生得以请求返还的彩礼限于钱款22.78万元和钻戒、项链、手镯等首饰的范围。法院在综合考察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婚礼、分手情况以及本地风俗的基础上,酌情确认张女士应在返还钻戒、项链、手镯等首饰之外,再返还胡先生钱款16万元。胡先生主张的酒宴红包、亲属见面礼金、婚宴费用,或系维系、促进感情的往来,或系已消费内容,均非彩礼范围,金额亦不过高,胡先生主张返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其以婚约为前提,所以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胡先生与张女士在谈婚论嫁时,依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又为女方购买了结婚首饰,那么在双方无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彩礼”及贵重首饰是否应该退回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察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婚礼、分手情况以及本地风俗的基础上,酌情确认张女士应在返还钻戒、项链、手镯等首饰之外,再返还胡先生钱款16万元于法有据。
律师提醒,在缔结婚姻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但是否能够追回,则需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而定。如果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法律上则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后无法缔结婚姻,那么就无法实现这个赠与行为的前提条件,受赠与人则需要返还赠与的贵重财物;如果赠与行为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只是单纯表达爱意的赠与,那么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发生转移则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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