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企业工作人员。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产并不仅仅是个人单独作案,往往存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况。有些企业家抱有“如果我与其他单位的员工串通,侵占其他单位的财产,我又不属于这个单位的员工,是不是我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即使不是本企业的人员,如果与本企业员工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也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个人纠纷,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现实中,民营企业时常存在拖欠奖金报酬等行为,但是如果股东或其他员工以此为由擅自截留公司款项用于发放个人工资,那么该股东或员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尚存在不同观点。
部分律师认为只要股东或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是犯罪行为;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比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92号案例,单位并没有因为员工的侵占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且行为人在取得单位财产后,不再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债权,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本人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此种情况下,股东或员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为避免法律风险,还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索要债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死刑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只有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顾名思义就是报请最高院核准之后,执行死刑,那么死刑缓期执行是不是缓一缓再执行死刑呢?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减刑起始的时间各有不同: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一般很难实现,那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呢?根据
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开设赌场罪作为赌博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单位开设赌场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比如:经合法批准的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超越经营范围,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或者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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