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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的人员以及企业员工为抵扣工资截留公司款项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3-05-24 14:50 339人阅读


《刑法》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企业工作人员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产并不仅仅是个人单独作案,往往存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况。有些企业家抱有“如果我与其他单位的员工串通,侵占其他单位的财产,我又不属于这个单位的员工,是不是我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即使不是本企业的人员,如果与本企业员工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也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个人纠纷,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现实中,民营企业时常存在拖欠奖金报酬等行为,但是如果股东或其他员工以此为由擅自截留公司款项用于发放个人工资,那么该股东或员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尚存在不同观点。

部分律师认为只要股东或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是犯罪行为;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比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92号案例,单位并没有因为员工的侵占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且行为人在取得单位财产后,不再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债权,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本人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此种情况下,股东或员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为避免法律风险,还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索要债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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