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来源:根据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粤1303民初×号分析具体案情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订单合同,要求被告为原告生产拉簧调整螺杆及拉杆,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告支付订金50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6日完成该部分订单并运送至原告工厂交货,但经原告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通知被告,货物经被告多次返工后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支付违约金8640元,赔偿原告损失86400元。
原告举证:1、订单合同及产品图纸;2、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3、快递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4、订单合同及委外采购单;5、零件质量鉴定报告书
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订单合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订金5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返还已签收的拉簧调整螺杆、拉杆。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6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损失部分):①《订单合同》第5条只约定“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相关费用,如违约、车费、人员工时等,皆由卖方承担”,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应视为违约金约定不明,故原告主张按合同订单总金额28800元×30%的方法计得违约金84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②学术通说和司法惯例认为,违约方在缔约时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损害的程度或具体数额。考量本案交易的性质、目的等因素,原告向被告订作拉簧调整螺杆、拉杆的目的系转售给×××公司,并在支付订金5000元后告知被告“一定要快,不要推迟时间了好不好,大公司就这样啊,理解一下准时给我”,应视为被告缔约当时可预见的损害类型为定作“零件”转售利润损失,此为原告可得利益损失。转售利润并非必然为二次销售的价差,应依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而定。原告虽主张被告违约导致其与×××公司所签合同及采购单无法履行,造成价差损失86400元(115200元-28800元),但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及采购单已实际履行,亦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补强证据证明该价差86400元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原告与×××公司约定合同单价为160元/件,而与被告约定合同单价为35元/件、45元/件,已致原、被告双方利益失衡,有悖常理,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经验法则及均衡保护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的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10000元。
律师提醒:生活中有许多介于供方与需方的中间商,那么通过本案例,中间商应注意在合同约定时把握好供方违约的风险(1)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该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2)应保留对供方说明可预见损害的证据(3)对于转售利润的主张应按上述裁判理由充分举证,否则法院可能会引用均衡保护原则不予支持。
依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份发布的”家事白皮书“可以得出2019 年至 2023 年,家事案件的案由基本稳定,共 16类案由。离婚纠纷占比为大多数,其次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据白皮书统计,2022年7月-2023年12月惠城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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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淡水律师邱文峰认为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责任,往往会采取无偿或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这种恶意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陷入即便通过法律途径胜诉,也难以实现债权的困境。针对上述情
惠阳、大亚湾邱文峰律师在这里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尽管职工已从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处获得误工费,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就如下面分享的案例,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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