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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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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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如果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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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合法吗?

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要是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是不合法的。《旅行社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且旅行社不跟旅客前旅游合同的,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旅行社条例》第55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旅客在旅游中遇到旅行社不签合同的,可以怎么办?

1、跟旅行社协商要求签合同;

2、向当地旅游局举报。

三、近两年来旅游纠纷频发,除了注意跟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之外,各位想要出行旅游的,在参团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细合同条款是必须要做的,需要做到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在合同中书面注明。

2、消费者可以自身或与旅行社协商购买相关保险降低旅游途中的风险。要是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的,旅行社会代消费者进行投保,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只要闲相应了解清楚即可。如果自己想要购买其他保险的,应在旅游开始前办理完毕。

3、真要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切莫焦虑,可以保存如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其他消费凭证等。这些东西可以在以后作为相关诉求的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时就要看究竟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然后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而处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当事人在选择好旅行社之后,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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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1、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时情况可以分三条路:
1、如果损失不大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事故较大,财产损失大或者有人员受伤,马上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3、如果发生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0并通知保险公司,千万不要驾车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造成事故现场无法认定,逃逸方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为以后的权利主张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以后的量刑造成隐患。
2、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及时出警,事故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对交警部门事故勘察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积极协助,如实陈述现场发生的情况,为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事故认定打好基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警部门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在勘验,鉴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四种形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该复核将是最终复核。
3、及时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车辆的损失和人员的伤害。对于车辆的损失,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评估。该评估的损失可以在以后的调解或诉讼中,作为向事故对方请求赔偿的依据。
4、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的人员要进行及时抢救,对住院期间的花费单据和病历要保存好。对住院期间的误工收入,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要出具证明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由医院在医嘱中注明。如果受伤严重可以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伤残等级,护理人员,护理天数等法定事项。
二、调解或者诉讼。
1、在交警部门的调节。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通过友好协商,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节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的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可以更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法院会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具有权威的公示效力,并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对造成的损失,做好举证准备,准备必要的单据、鉴定材料、准备好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防止对方滥用权利。
三、关于交强险的问题随着我国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提高,存在很多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法获的有效赔偿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扭曲了人们对道德风险的认识,使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于是国务院下发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没有入交强险的车辆进行双倍罚款的规定。使交强险成为一种车辆的法定险种,具有强制参加的效力。并且投保费越来越地,保险额越来越高。使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的保障越来越高。当前我国交强险分为,有责的保险额为:人身伤残死亡为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的保险额为:伤残死亡为10000元,医疗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一般法院在审判时会对损失额进行分类,在保险额度内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观点,也有的法院不主张分类,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的参与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的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是任何人多不愿看到,不愿发生的事情。不但造成人们精力物力,财力的损失,还会影响整个家庭和谐。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对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希望大家能安全驾驶,尊章驾驶,为维护安定、祥和的局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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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旅行社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死亡的,由旅行社进行赔偿,如果是旅游经营者责任的,由旅游经营者赔偿。游客意外摔倒死亡的,排除第三人侵权、台阶自身具有不安全因素之外,游客未谨慎注意,自身仍然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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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2005年9月9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9月29日,11点半成都双流机场接机,经泸定往康定;  9月30日,康定-木格措-新都桥-黑石城-雅江;  10月1日,雅江-理塘-桑堆-稻城-日瓦-亚丁;  10月2日,乙方在亚丁景区内游玩;  10月3日,亚丁-稻城,稻城周边景区;  10月4日,稻城-崩波寺-海子山-理塘长青春科尔寺-西俄洛乡郭岗顶村;  10月5日,郭岗顶-雅江-塔公或新都桥;  10月6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10月7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850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9月29日至10月7日共计9天,包车总费用为7650元人民币。  
3、双方商定,甲方代乙方事先预订的住宿地点为  9月29日,康定康武宾馆,三间两人标准间带热水淋浴,共780元;  9月30日,雅江木雅藏寨,多人藏式民居,共300元;  10月1日,亚丁景区内亚丁人社区宿营地,六张床,共300元;  10月3日,稻城亚丁人社区,2-4人间,共300元;  10月4日,郭岗顶村民居,六张床,共300元;  上述日期及10月2日司机的住宿自理,行程其他时间乙方包司机住宿。住宿费合计1980元。  
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9630元,乙方先预付定金500元,9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8130元,余款1000元在10月7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6、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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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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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之游客滞留的担责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旅游纠纷之游客滞留的担责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旅游者完全可以运用上述合法途径和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就难以真正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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