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有人问,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签劳动合同,所以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小编提供一些实务案例供参考:
(2020)闽民申14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周保强以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可依据前述规定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18民终2132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应视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已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需向上诉人每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8)粤17民终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奇正模架公司未向何战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并不等于何战与奇正模架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奇正模架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与何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何战请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合计44000元,不予支持。
(2017)鲁09民终2407号: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原告持有,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将劳动合同交付自己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故对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6)渝04民终1266号:至于陈永彪认为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亦是构成黔龙物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该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黔龙物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陈永彪,对陈永彪造成损失,陈永彪可要求损害赔偿。陈永彪以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要求黔龙物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6)渝01民终179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期限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于是否交付合同文本不受该条款约束。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不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等同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陶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陶生金要求沃特玛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81号:本案中,黄献光以天顺达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其一份为由主张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已经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已经按照该合同履行,故该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和形式都已具有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作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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