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主要以刑事辩护为业务方向的执业律师,我简单说说刑事文书的写作。
个人认为,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你要知道这个材料是给谁看的。
刑事文书或者说案件材料呈交的对象一般有这几类: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当事人或者家属(委托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委部门。
我们分别来看。
(一)公安、监察机关—作为案件的侦查、调查机关的材料接收方。
公安机关作为一般刑事案件的侦察机关,监察委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机关,可以接收律师的材料供其参考。
这里还要按照律师身份的不同,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向公安或者监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第二,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帮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举报。
第二种情况可以详见
如何科学、有效地完成一次刑事控告 - 天津朱律师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593042908
第一种情况我们在这里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一百七十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简单来说:如果是非职务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为其正式委托律师了。那么律师此时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了。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在留置期间无法聘请律师,因此一般需要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才可以聘请律师,职务犯罪较为特殊,其他问题我们再详述。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可以提交的法律意见一般有: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也可以单独提出关于案件事实认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3、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可能会存在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此时还可以提出“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对于上述几种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把握一个核心要义:提纲挈领、言简意赅。客观来讲,就诉讼法对于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在所有司法行政机关中,公安机关的要求是最低的,公安一线办案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证据与事实的把握难免粗糙。因此,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所有材料,务必做到“指哪打哪”,直接指出想要提出的问题,切忌长篇大论。不然有可能直接被公安机关忽略。
(二)检察机关、法院—作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材料接收方
先来看,在这两个阶段会涉及到提交什么材料:
1、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向检察院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提出法律意见书;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完整阅卷。此时辩护律师认真阅卷及充分会见当事人后应该与当事人核实关键案情,然后撰写关于案件整体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3、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以就“羁押必要性”问题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
4、如果涉及到现有事实未查清的证据,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调证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申请)
5、在案子起诉后,正式开庭前,为避免法院“先入为主”偏向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思路。律师可以先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陈述辩护意见。
6、开庭后,结合开庭情况,向法院提交最终的辩护词。
再说核心观点: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一定要注重意见接收方对于意见采纳的有效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有效辩护。切忌洋洋洒洒不切重点。
一位曾经在检察系统一线工作十几年的前检察官后来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前辈曾经说过,有效辩护(意见)的核心就是让检查官和法官能够“愿意看,看得进,能采纳。”
什么样的法律意见愿意看?核心是要写检察官真正关心的、内心中有疑问的、涉及“争议焦点”(控辩之间)的问题。比如,一起故意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如果不是意外事件,就不要单纯的去罗列犯罪构成要件,而是抓住对于涉案被毁财物价值的认定,是否仅为被害人的陈述?侦察机关是否及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和物品清单?鉴定的是损坏价值还是物品价值,能否客观体现损毁价值?这些才是检察官想要看到,愿意看到的东西。
什么样的法律意见看得进去?要做到避免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低级错误。例如引用法条错误,犯罪构成认定错误,大量错别字等等;第二,遮遮掩掩闪烁其词。很多律师怕写的太多会导致公诉机关提前掌握自己的辩护思路而有所应对,因此在法律意见中不写明确观点和依据。但其实这种想法并不完全正确,大多数情况下,要想撼动或者影响检察官的想法,还是需要充分论证;第三,内容过多抓不住重点。新手律师很容易进入的一个误区就是爱多写。有的是因为怕遗漏内容所以把能想到的相关不相关的都写上,有的是刚走出校园还是按照论文的写作思路去铺陈。但殊不知检察官法官看到十几甚至几十页的法律意见第一感觉就是头大,很多情况下仅仅就看个提纲。
什么样的法律意见能采纳?这一点要注意核心的问题是注意区分公诉人和法官关注的点。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实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通过证据去还原和证实案件的事实。就证据的核心问题—证据“三性”而言,公诉人更关注证据的合法性,而法官更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向不同司法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时,要注意对证据论证的不同侧重。
(三)当事人或者家属—作为委托人的材料接收方
原则上,这一类别的文书不应当单独拿出来说。
因为给当事人看的材料,和给公检法看的材料应当是一致的;而这些材料中往往具有大量案卷中的证据内容,原则上是不能给家属或者说委托人阅览的。
从规范的角度出发,不建议直接将这些材料给除当事人外的家属或者委托人看。
新手律师尤其要把握好客户关系和办案规范的尺度。
(四)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委部门——作为举报材料的接收方
目前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辩护领域。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范、刑事控告服务都很火热。因此有些刑事领域的业务是向前延伸展开的。
不可避免,有时要帮助委托人撰写一些举报材料。举报材料的总体撰写思路可以参照刑事控告的思路,重点在于犯罪(违纪)构成和证据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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