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是职务行为,有可能是法律的援助。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有四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以上四种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派律师辩护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分为两种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当法院对当事犯罪嫌疑人派出义务上的法律援助律师时,当事人可以拒绝,但未成年人或者盲哑聋人是不能够拒绝的。尤其是在遇到一些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必须要给当事人指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因为死刑是我国的最高惩罚级别的刑罚,给当事人指派律师,既是保证我国的司法公正,也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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