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包括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内,都会斩钉截铁地说:不买社保,社保当然不赔付!但是,真实情况确实是如此的吗?下面笔者展开分析一下:
2020年7月6日1时43分许,马某驾驶的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上海——昆明高速公路1026公里时,与前方车道由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马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接下来笔者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2022年9月份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缺席,2022年11月8日,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裁决单位要向家属支付以下款项:丧葬补助金39757.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近亲属抚恤金195000元;2022年9月后逐月支付抚恤金直至丧失供养条件为止。
近日,笔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社保基金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先行支付申请,向家属赔偿110万元!后续会更新案件的结果1今天是分析一下先行支付的制度规定。
律师评析: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给遭受工伤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为执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配套规章,具体规定了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自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法定形式确立。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限制条件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第四项内容,即只要用人单位具有不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事实,职工便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很明显,本案就符合此规定中的第(三)款规定。用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讲,社保基金进行先行支付是合法合理的。作为一名老百姓,我国提倡的是依法治国,而对于有纠纷,国家鼓励大家通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已经用尽了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了,最后法院给我一份冷冰冰的《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就是打赢了官司却没有赢到钱,难道这就是用法律维权的后果?一家用人单位的成立,政府相关部门均有登记,政府是有审核的义务的,那么买社保是强制性的,政府应当强制要求成立的每一家用人单位都要为职工买社保,如果政府手段强硬,真正落实了,就不会出现受伤后得不到一分钱赔偿的可能性,起码,用人单位部分就算是得不到赔偿,买了社保的话,社保赔偿部分起码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不至于让维权成功的工伤职工颗粒无收!工亡主要是由社保赔偿的;所以政府没有强制让每一家用人单位买社保,政府是有过错的,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就是代替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先行支付就变得非常合法合理了。
关于赔偿标准,可以说全国有很多标准,每个省是不一样的,省内的每个地区也不尽相同。《人民法院案例库》里面都没有收录工伤赔偿的案例。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赔偿标准不一致,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所以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劳
作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遇到劳动纠纷,很想委托律师,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如果能够由律师来代理劳动者的案件,无疑更加能够为劳动者争取更大的利益。那么劳动者如果委托律师,这个律师费最后是由谁承担的?怎么承担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上诉权利,因为即使劳动仲裁委作出了终局裁决,劳动者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局裁决对于单位说,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允许上诉
工人发生工伤后,想要获得工伤赔偿,那么需要走的第一步就是申请工伤认定,这个申请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受伤职工申请。当然了,如果由用人单位申请的,是很容易申请成功的,基本上认定所材料都能够提供,因为要找两个证人的话,公司很容易
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与公司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争议,发生了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呢?当劳动者去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的时候,基本上每个阶段,工作人员都会主动提出,能不能调解一下,那么,今天来说说,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要注意
咨询
图文
知识9139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39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32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18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0740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