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罗最近打算买房,跟着中介小秦看了几套房,都不是很满意,小秦在电脑前刷新着系统上的楼盘,心情十分苦恼,带看也有月余了,想尽快成了这单,这不,刚打瞌睡就有人送枕头,小林因为手头紧,想尽快卖掉名下的房子,小秦得知房子的详细情况后,立马约了小罗看房,小罗看后觉得十分满意,最后双方协商房子按照市场价80万成交,小罗当天就和小林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并约定3日后办理过户,到了约定的时间,小罗在小林的协助下办理过户并取得存量房交易过户登记的《受理回执》,小罗也将剩余房款75万全部转给小林,小林便将钥匙直接给了小罗,可是没过两天,小罗的房子被查封了,小罗一下子懵了,急匆匆的找到小林,得知是因为小林欠债,债权人王二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尚在小林名下的房子。
争议焦点:
该房产是否属于小林的财产,能否执行?
律师观点:
在房子查封之前,小罗与小林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相关义务并取得了存量房交易过户登记的《受理回执》,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且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出具了涉案房屋的存量房交易过户登记《受理回执》,房屋处于受理状态。据此足以证实小罗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没有存在过错。涉案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因小林的债务而被查封,故非因小罗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小罗作为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全部的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故应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所以小罗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该规定系在买受人对所买受之不动产的权利保护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基于对善意买受人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之目的而设置的特别规则,该规则实质上是以牺牲普通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而确立的,故在适用该规定对买受人利益进行特别保护时,应当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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