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并且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实践合同的范围则在逐渐减少。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的基本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合同的类型
通常认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我国《民法典》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分别做了不同规定。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
4.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系实践合同,原因还是在于其无偿性的特点。出借人之所以愿意无偿将物借予借用人,往往出于出借人的好意或施惠,因此借用合同道德色彩浓厚,多存在于友人、亲戚等具有特定关系之人中。因此,在出借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借用人,并使其与借用人成立借用关系之意思能够从客观上予以明确认定之前,法律不宜过度介入,使借用人得依法律之规定强制出借人交付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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