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亦被称之为要物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实际交付相关的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具有实质性的交付行为,方能使合同正式成立生效。
实践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型: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同时,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会签订一份附属的从合同,约定其中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抵扣相应的价款。
然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保管合同也是实践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类合同通常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物品进行保管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关系中,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被称为保管人,也可以称为受寄人,而其所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
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尽管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仍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否则合同仅能成立,却无法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践合同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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