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生工伤后,工资应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21年3月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项目工地工作,2021年8月6日孙某操作钢板锯木板过程中,不慎被木板上飞出的钉子溅入左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穿通伤、左眼眼内异物,住院治疗12天。后滨海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确认孙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经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10级伤残。
孙某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一直未到公司工作,后社保基金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孙某向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二孙某的工资如何认定。
本案经过多阶段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因孙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公司工作,且社保基金已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表明其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工资情况:孙某主张其每天工资4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因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提交证据拟证明孙某工资是每日160元,但孙某否认其真实性。考虑到双方提交的关于孙某薪酬的证据均有欠缺,故法院参照孙某工伤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支持了孙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律师说法: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可参照工伤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另需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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