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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垫付了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单位主张返还吗?

2018-08-29 16:20 9518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系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刘某在职期间,公司曾通知刘某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故刘某自己缴纳了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份的养老、医疗保险,共计2万余元。后刘某要求公司按照之前的承诺返还自己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刘某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途径索要该笔费用,但公司却迟迟拖延。经过多次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公司反而变本加厉,欲辞退刘某。无奈之下,刘某委托温律师帮助其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分析:

  温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刘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充分的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其强制性义务,刘某在职期间,公司承诺由刘某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并承诺对刘某垫付部分进行返还,公司的意图系以此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因刘某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中关于刘某为公司垫付的部分,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刘某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对其的承诺,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事实及证据可以加以证明,公司对刘某垫付的部分应予以返还。故,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垫付社会保险费的主张。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此,律师提示大家,如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类似情况,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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