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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课外培训花费的承担

2023-12-14 10:18 602人阅读
案件经过

夫妻离婚后孩子一年报班数十万

丈夫张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小张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小张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张某认可小张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小张在学的兴趣班张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张某意见),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陈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张某已按照50%的比例支付包括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课、羽毛球集训课、旱地冰球课程、美术课、街舞课、轮滑球课等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另有摇滚学校音乐剧、展览、旅游机票、书籍等费用4499元未支付。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原告发生另有旱地冰球费、钢琴课、羽毛球课、芭蕾学费及鞋子费、舞台剧等共计产生花费89099元。在此期间,父亲张某不再根据陈某提供的费用清单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而改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333元(折合10万元/年)。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

2020年4月,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被告:不认同给孩子报太多兴趣班

原告小陈诉称,张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要求张某补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年抚养费177000元(折合14750元/月)。

被告张某辩称,不能以原告母亲陈某决定的标准要求支付抚养费。首先,孩子在读小学,其不认同陈某给孩子报太多兴趣班的做法。比如旱地冰球课,学校也开设了课程,无需再重复报班;又如,街舞课、暑期班都是离婚后增加的课程,无报班必要,且陈某都是等花销实际发生后才告知被告,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其次,过多的兴趣班也影响孩子正常休息,牺牲孩子身心健康,作为家长应多花时间陪伴孩子。

最后,被告因疫情原因已被公司裁员,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尽合理,比如校车可由公共交通替代,看牙可至公立医院就诊等,原告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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