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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还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2019-01-02 16:06 2875人阅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还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动迁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先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双方再履行过户手续。后被告在房屋满足过户以及抵押条件后,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用于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于2018年解除并让被告退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272万元。

  律师观点:本案中,李婷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就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扮演了重要作用。原告代理人及时将被告已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相关事实告知法院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后,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的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故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不变更,存在法律上履行的客观障碍。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提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2万元,同时也保障了第三人的抵押权,使系争房屋在处分时不至于陷入执行障碍,保护了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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