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或者客观上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
一、案件事实
2015年3月份,甲建设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招投标方式中招乙矿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主井井巷掘砌工程,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主井井筒渗水严重致使无法继续施工,为解决上述事宜,双方又补充签订《主井井筒工程防治水补充协议》,由甲方治理主井井筒渗水事宜。2016年6月份,甲方施工中再次发生严重渗水,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渗水,造成主井井筒掘砌工程无法施工被迫停工。停工后,乙方长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021年,甲方将乙方诉讼至某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方给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3000余万元,乙某反诉甲方期工违约,请求甲方赔偿从2016年至2021年的工期限延误损失2000余万元。某区法院在不能未查明双方的违约责任或客观履的原因的情况下,经行判决驳回甲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期工延误造成损失(违约金)2000余万元。
二、案件评析:
施工人甲方索要工程款3000余万元未果,反而因施工工期延误需赔偿乙方2000余万元。这是有失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甲方作为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益,混淆了实际损失与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且未能充分考量违约责任属性与履行不能的客观原因,存在以主观意断替代客观事实的情形。基于上述判断,我们认为需要梳理案件核心要点。
三、案件核心要点分析:
基于案件客观事实,通过梳理事实与法理分析我认为该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一)若存在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言而喻,违约责任显然属于民事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包括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1、违约责任的财产责任性
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至《民法典》,有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因这些违约责任方式均可引起债务人财产上的变化,故可归入财产责任的范畴。当违约方违约时,其相对方可选择主张强制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之所以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与合同的基本特性是分不开的。在现代法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基本上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债务几乎均能用货币来衡量计算,即使是行为债务也能转化为金钱债务,例外情形不多。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违约相对方损失的法律性质,在违约相对方的损失为财产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实现,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违约责任承担之后,使违约方的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违约方也应当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对方全部损失。补偿性原则体现在:一是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无损失则无赔偿。二是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就意味着违约方的相对方不能因此获利。
3、违约责任的惩罚性
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是指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违约方过错责任的法律属性。这种法律属性可以通过高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也可以通过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强制实际履行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体现。违约责任惩罚性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客观地存在于过错违约的场合。
(二)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是否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其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扩大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合同责任虽然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并不免除守约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条规定即为典型的减轻损失规则,违约方对守约方扩大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减损规则的目的是促使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假设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乙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在反诉中主张2016-2021年(5年)工期违约损害赔偿,反而获得法院全额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平,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某区法院的裁判逻辑,假设乙方100年也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法院应判决甲方赔偿乙方100年的工期违约损害赔偿。
(三)若双方前期均积极履约,后期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约的,应如何认定违约责任,由谁承担责任?
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均无权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综观整个合同的履行的过程,若双方前期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积极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一方有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后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结果无法归咎于合同一方。故应认定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在审判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关于分摊比例,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予以认定。
四、结束语与建议
在现代社会,合同缔结的目的在于交易,其意为资源分配和经济流转,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商业行为往往伴随着风险。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因他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遭受实际损害时,都有请求他人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对于守约方的减损义务进行了规定,这可对违约方及守约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平衡,既不无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不能任意加大义务人的责任。
减损规则的设立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一规则使得守约人在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违约方的利益,保障社会的整体效益,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及增进经济效益,避免社会财富的减少。
若合同存在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法院在处理该争端时应着重查明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原因,要运用证据裁判规则,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入的资产按分摊比例作出裁判,不得以主观意断代替客观事实。
2024年2月1日
律之星|栗艳昆律师 发表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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