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建立两个劳动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并且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劳动关系特征,即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实践中劳动者是否可以没有限制地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几个劳动关系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改正或辞退。
法律对员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并非持放任状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存在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其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也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状况进行审查与限制,如果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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