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且往往复杂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遇到的事以及对应的解决思路和相关法律条款。
一、常见问题
1.合同效力问题
经常出现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有时存在阴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在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2.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对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如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量不符、变更部分工程量的确认等。
工程计价标准不明确或因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对原定计价方式有异议。
拖欠工程价款,包括发包方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或拒绝支付尾款。
3.工程质量纠纷
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不达标,双方对质量责任归属存在分歧。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对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方有争议。
4.工期纠纷
因发包方原因(如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图纸等)或不可抗力等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
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方要求的违约金争议。
5.实际施工人权益问题
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向发包方、转包方等主张权利时的困难。
实际施工人与其他主体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二、应对解决策略
1.合同签订阶段
仔细审查合同主体资质,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履行能力。
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价款及计价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
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更、风险分担等情况提前约定处理机制。
2.合同履行阶段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件管理,如施工日志、签证单、会议纪要、变更通知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当出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协商,尽量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解决。
3.纠纷发生后
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包括合同文本、相关图纸、往来函件、付款凭证、验收报告等。
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若协商调解不成,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合同管理策略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并在纠纷发生后依法、合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邯郸栗艳昆律师
2024年8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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