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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员工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员工应如何维权?

2024-08-19 10:45 3656人阅读


当事人:王某(化名)-原某互联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本文作者

案情简介:
这是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公司向劳动者索赔的劳动案件,我方代理劳动者。
事人王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级产品专家,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该互联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后,集中审查业务部合同,发现王某所在部门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成果甚微,合同金额高达30余万元,公司据此怀疑劳动者串通第三方服务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并对服务合同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方服务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故支持该互联网公司诉请,判决第三方服务商返还大部分服务费,该第三方服务商不服,提起上同时,该互联网公司对当事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王某作为该问题服务合同的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故要求王某赔偿因此造成的公司损失25万余元

本案案情相对复杂,争议较大,经历了仲裁、一审两个阶段。最终仲裁和一审均认定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阶段



申请人:某互联网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严重失职而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5万元。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办理离职交接时并未移交其负责的该两份服务合同的任何资料,还与服务合同相对方某宝公司串通,营私舞弊,造成了申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余元。

被申请人辩称:
第一,无论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合同条款是否严谨完备以及第三方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均不能因此得出王某作为经办人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结论。被申请人只是涉案项目执行者并非最终决策者和负责人,相关工作均按公司流程履职,合同条款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合同签订盖章经公司审批,被申请人在职期间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审批流程的行为或其他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收受不法利益等营私舞弊行为。
第三,即使合同相对方存在履行瑕疵造成公司失,也并非被申请人个人过错造成,而是属于公司正常商业风险,公司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服务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四,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得到救济,其诉请金额并非已确定已产生的最终损失金额。
因此,申请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审理认为:
对于服务合同涉及的损失金额,由于目前该服务合同涉及的双方:某互联网公司(本案申请人)与第三方服务商正在民事诉讼中,某互联网公司是否受到损失尚无定论;仲裁请求金额主张的律师费,系申请人与某宝公司民事诉讼的花费,应向合同违约方主张。

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某互联网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阶段



原告:某互联网公司
被告:王某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严重失职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15万合同损失+10万律师费);

原告理由同仲裁阶段

被告答辩:
1、被告王某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工作流程的行为,原告也未提供被告营私舞弊的证据,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无端污蔑。
2、原告所称合同造成15万经济损失不成立,即使合同相对方有履行瑕疵造成公司损失并非被告过错造成,属于原告正常商业风险,原告应向服务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与王某个人无关。
3、被告不是项目负责人,也不是项目决策者,只是基层执行者之一,且被告履行了相关的工作职责,原告指控被告与某宝公司恶意串通是极不负责任的中伤诋毁,被告保留后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非对等性,比如劳动者履行职务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履行职务并非单独的个体行为,需要和管理层及其他劳动者配合、劳动者的工资与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所创造的价值不平等、企业经营本身存在着经营风险等因此,劳动者履行职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纠纷,不能简单适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现行各种法律、法规均禁止企业转嫁经营风险至劳动者。本案言及的两份《服务协议》虽涉讼、法院确认协议解除,原告为此付出相应人力物力,但此系企业经营势必遇到的正常维权,没有证据证明系因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签约、付款亦经0A流程审核,原告指称被告串通嫌疑、严重失职仅系一方之辞。

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仲裁和一审均由本文笔者代理,代理人整理提交了两阶段共近万字的书面代理意见,最终两阶段均胜诉,仲裁员和法官也采纳了代理人的相关意见。


类案检索


对于用人单位因员工失职的缘由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证明其不是违法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详见判例2、判例3),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责任有哪些条件(详见上文本案以及判例1)

判例1:(2023)沪0106民初1016号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建立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基础上,即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履行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的过错状态。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且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但在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侵权或违约后果的发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对其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对其经营风险作出防范。原告作为合同主体,应当向合同相对方追索销售款,而不是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作为员工的被告。鉴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例2:(2023)沪0117民初18126号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应当证明员工应负责的工作给被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证明其无法胜任工作方才解除劳动合同。

判例3:(2024)沪0117民初2219号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系以“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为由对被告进行了辞退,但该理由亦无进行培训、调整岗位等证据佐证,故本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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