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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首次会见的内容

2024-11-05 11:42 3513人阅读

一、告知委托。

告知当事人是谁委托的律师,简单介绍律师的情况。目的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后续工作的基础。

二、法律咨询。

根据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把涉嫌罪名及相关罪名进行解读,让当事人了解犯罪构成,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律师除了介绍刑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诉当事人案件要经过的程序、强制措施,各个程序的期限。比如刑事拘留多长时间,逮捕多长时间,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分别是多长时间。目的是让当事人对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自我法律评价,知道一个案件的大致流程、期限。

三、了解供述情况。

就是让当事人把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再向律师陈述一遍。目的是律师掌握公安机关从当事人这里都掌握什么情况,为下一步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辩护提供事实依据。这个过程中,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之前供述一定要记好,不要轻易地改变。有两个目的,第一,当事人供述变来变去,容易把自己说乱了,最后自己说的自相矛盾;第二,如果是一个供述稳定的事实,这个事实又是司法机关最后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即便是抓获到案也会认定一个坦白情节,主动投案的会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情节中,这都是比较大的从轻减轻情节。

四、当事人自我辩解。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无罪和罪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问当事人有什么辩解,是听取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辩解。

五、律师提出辩护方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按照该规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应当有利于当事人,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实务中,律师确定辩护意见,要与当事人和家属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和家属与律师意见不一致,一般是两种处理方案。第一种,当事人和家属认为构成犯罪,而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符合规范要求。有时候这种模式,是当事人和律师的配合,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策略。第二种,当事人和家属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律师作罪轻辩护的,这种情况下,律师无法为当事人辩护,但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提出辩护方案是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六、家事转达。

对于不涉及案件的家属问候,家庭事务处理,律师可以转达,但是要注意避免当事人或家属通过律师转达“暗语”,造成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情形出现,给当事人、家属、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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