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项目总包方,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B公司聘请农民工C到项目上提供劳务,并签订劳务合同。项目进程中,由A公司直接向农民工C代发农民工工资,现农民工C离场时,A公司、B公司未支付完毕所有农民工工资,我方代理农民工C追讨工资。
对于案件事实来说,可能都会决定很简单,法律关系也简单,农民工C是收到B公司的聘请进入到的施工现场,那依据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B公司索要劳务款项就可以的。这个法律逻辑是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据当事人的了解,B公司起诉时已对外负债,履行较为困难,那再次情况下,是否可以基于B、C之间的关系,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可以的,A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承包方应当承担先行支付责任。 建议农民工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提前约定好工资发放方式,离开项目时做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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