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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否可以向项目总承包索要工资?

2025-02-18 14:45 69人阅读

A公司系项目总包方,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B公司聘请农民工C到项目上提供劳务,并签订劳务合同。项目进程中,由A公司直接向农民工C代发农民工工资,现农民工C离场时,A公司、B公司未支付完毕所有农民工工资,我方代理农民工C追讨工资。

对于案件事实来说,可能都会决定很简单,法律关系也简单,农民工C是收到B公司的聘请进入到的施工现场,那依据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B公司索要劳务款项就可以的。这个法律逻辑是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据当事人的了解,B公司起诉时已对外负债,履行较为困难,那再次情况下,是否可以基于B、C之间的关系,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可以的,A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承包方应当承担先行支付责任。 建议农民工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提前约定好工资发放方式,离开项目时做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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