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2月9日,被告某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王某支付转让费后,2023年12月,某公司将地下车库车位交付给王某。王某使用该车位后,称车位窄小,停车困难;且当车辆正驾驶室隔壁有停车时,其车倒入车位极其困难;正、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幅度很小,驾乘人员无法正常下车,车门容易撞击到隔壁车位上的车辆。王某认为以上情况严重影响其对车位的正常使用,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位。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位使用权人能否以车位停车困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位?
笔者认为,原告王某依约支付车位使用费,被告某公司应依约向原告王某交付符合国家车库设计规范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协议中并未对案涉车位的长度和宽度作出明确具体约定,亦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进行审查。
案涉车位属于垂直式毗邻后退停车位。按照该规范规定,垂直式后退停车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5.1米,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根据法院现场测量,案涉车位属于靠柱车位,测量长度以该车位边界线外延至对向边界线中点为5.1米,测量宽度以该车位左边的边线中点到右侧边界线外延为2.4米,该标准符合上述行业规范。原告王某主张从两侧边界线中点测量车位左右宽度为2.3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案涉车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确定的标准,原告王某对该标准亦予以认可。
因此,原告王某主张涉案车位不符合标准且停车困难影响其正常使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位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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