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武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律师辩护要点

2025-12-21 22:12 144人阅读

对于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案件,其辩护工作需紧密围绕该罪名的独特构成要件——“组织”“播放” 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4条第2款,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相比,其行为更具体、更具公开聚集性,且法定刑更重。在武汉地区,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私人会所、影院、网络群组直播等场景,辩护需结合线下聚集和线上组织的双重特点。

以下是为您梳理的核心辩护要点与策略:

一、 核心辩护要点与策略

1. 行为定性之辩:核心在于“组织播放”的认定

必须严格区分本罪与普通的“传播”或“聚众观看”行为。

  • “组织”行为的界定:指发起、策划、安排、召集多人进行播放活动,并控制播放进程。辩护需审查:

    • 主导性证据:行为人是否为播放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临时起意提供片源,还是进行了长期策划、安排场地、设备、通知人员?

    • 控制力证据:对播放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是否有控制力?还是仅为参与者之一?

  • “播放”行为的界定:指通过音像设备(如投影仪、电视、电脑)向多人公开或半公开地演示、放映,而非点对点发送文件。

  • 辩护切入点

    • 从“组织播放”降格为“传播”:如果仅是创建网络群组后由成员自发上传、点播,行为人未进行集中安排和实时控制,可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而非“组织播放”。

    • 辩称“聚众观看”而非“组织”:若播放由他人发起,行为人仅提供场所或设备,甚至只是参与者,应主张不构成“组织”。

2. 主观故意与目的之辩

  • 是否“明知”并“故意”组织播放:需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播放内容为淫秽物品,并故意组织多人观看。若辩称对播放内容不知情(如他人带来的U盘),或以为是一般影片,则可挑战主观故意。

  • “牟利目的”的影响:本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如售票),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更重。 辩护时需注意,无牟利目的是对本罪有利的情节,但需有证据(如无收费记录)支持,避免被指控更重罪名。

3. 情节严重程度之辩: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情节严重”)?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这是量刑辩护的核心战场。辩护人需逐项反驳以下指控:

  • “组织播放场次”与“参与人次”

    • 审查指控的播放次数是否准确,是独立的场次还是一次活动的断续播放。

    • 严格核实“参与人次”。是累计人次还是实际不同的人数?有无证据证明在场人员均实际观看了淫秽内容?是否存在中途离开、未观看的情况?

  • “造成严重后果”:如是否真的导致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他人模仿犯罪等。需严格审查该后果与组织播放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 辩护目标:将案件事实控制在“情节一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范围内,坚决阻击升格为“情节严重”(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证据与程序之辩

此类案件证据通常包括: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的播放设备、淫秽物品鉴定意见、在场人员证言、行为人口供等。

  • 现场证据的审查:检查笔录是否客观、全面记载了现场情况?扣押的存储设备中,淫秽内容是否在公开播放的文件夹中?是否存在他人事后存入的可能?

  • 鉴定意见的质证:对淫秽音像制品的鉴定意见,应审查其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资质,并可对“淫秽性”的结论本身提出专业性质疑(如是否具有一定艺术性、教育性)。

  • 言词证据的比对:重点比对组织者、参与者、场所提供者等多方证言,在“谁组织”、“如何通知”、“是否知情”等关键问题上寻找矛盾与合理怀疑。

5. 量刑与罪轻情节之辩

  • 从犯地位的争取: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要组织者、出资者次要的协助者(如提供设备、通知人员、望风)。全力论证当事人为从犯

  • 犯罪未遂/中止:如已着手组织但播放因故未能开始(如设备故障、被及时查处),可主张犯罪未遂。若在播放前自动终止并解散人员,可主张犯罪中止。

  • 自首、坦白、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等立功表现,是减轻处罚的关键。

  • 认罪认罚与缓刑适用:本罪法定刑较轻,通过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前科劣迹,是争取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判处缓刑的极佳路径。

二、 律师的辩护策略建议

  1. “行为切割”辩护:首要任务是切割“组织”行为。通过证据展示行为人的被动性或辅助性,将其角色从“组织者”转变为“参与者”或“帮助者”。

  2. “数量与情节”精确辩护:针对“场次”和“人次”,制作详细图表,通过质证剔除水分,将数字降至立案标准以下或远离“情节严重”线。

  3. 重视审前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交关于行为性质、情节认定、证据问题的详细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特别是对于情节轻微、作用显著轻微的从犯)或较轻的指控。

  4. 情理法结合:强调行为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具有相对封闭性,社会危害性与在公开网络广泛传播有别,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从宽处理。

三、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重要提示

  • 固定与澄清事实:立即与律师厘清事件全貌:谁提议、谁召集、谁提供片源和设备、如何通知、有无收费、在场人员关系等。

  • 保存原始证据:妥善保管涉案的手机、电脑、硬盘等设备,切勿自行删除或格式化,应交由律师在法定程序下处理,其中可能包含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端正态度,避免串供:如实向律师陈述,切勿与其他参与者统一口径作虚假陈述,这极易被司法机关识破并导致更严重后果。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6732 今日律师解答26680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 武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律师辩护要点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