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散型的个人劳务发生事故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案件情况】2020年7月合作社与赵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再续期,后续赵甲联系陈甲进行务工并发放工资,在工作过程中左手卷入机器造成多处骨折。治疗后进行了伤残评定,发生事故后对谁是赔偿主体产生了争议后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在此次事故中,对于合作社而言具有安全生产的管理的职责,如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并且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监督从业人员进行佩戴使用。
赵甲联系陈甲进场工作,并支付工资在客观上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是此次事故的先行因素,应当承担责任。
陈甲在本次事故中,其从事该工种多年,应当预见此劳动过程中存在危险,但未采取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认定】陈甲承担35%、赵甲承担10%、合作社55%
【律师提示】个人之间、个人和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越来越普遍,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的风险对于责任主体的判断就变得异常的困难。实践当中存在临时用功、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不固定且五书面合同的情况,权利义务模糊。尤其是在建筑装修行业,更存在着多重发包与承包并存的情形在证据上可以结合微信短信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电话录音等佐证;无任何佐证的,按承揽合同纠纷审查处理。
本案中不仅仅是对于个人提供劳务的人员雇佣者承担责任,其所工作的地点的管理者亦需要承担责任,可见单独的承揽协议并不当然的是唯一的防火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