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亡(突发脑梗、48小时内死亡)+ 劳动关系确认 + 工亡待赔偿
全流程代理:调解 → 劳动关系确认(仲裁+一审+二审)→ 工伤认定 → 仲裁(工亡待遇纠纷) → 诉讼
【案情要点】
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脑梗(脑梗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赔。
律师路径:1. 死亡后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失败;
申请工亡认定,单位抗辩无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 → 一审 → 二审 全胜 ;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2条: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 。
《劳动法》 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第一条(三要素):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
1. 主体合法(单位+劳动者)
2. 受单位管理、服从规章制度、有报酬
3. 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条(证据清单) :
工资支付记录、社保记录
工作证、服务证、工牌
招工登记表、报名表
考勤记录
工友证言
实务要点 :无书面合同≠无劳动关系:看用工事实、
二、律师提出工亡认定:认定为视同工亡(48小时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2010修订,现行有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三、提出工伤待遇仲裁:
仲裁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按月支付(但仲裁仅支持死亡至裁决其间的,对未发生部分未支持);
不服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恤金 即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 ;父母:一次性支付至当地平均寿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