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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受贿、贪污案获轻判

2026-04-23 11:47 30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受贿罪

2013年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刘某某、李某1、张某贿赂共计人民币54.2万元。

贪污罪

202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安排单位职工竺某某套取项目资金向李某1购买茶叶。后竺某某联系公司,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的方式,于2022年9月套取某县2022年农村公路雨季保通工程项目资金人民币8.7万元支付给李某1,李某1将收到的资金全部交由李某某使用。经查,李某1出售的茶叶为李某某家自有茶叶。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4年9月20日被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从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带到市纪委谈话室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经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主动交待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李某某退缴违法违纪所得79.28万元被某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二、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后,承办律师李庭晨、郭俊及时会见了李某某。后经过多次会见李某某,认真查阅、分析在案证据,李庭晨、郭俊两位律师审慎研判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按时出庭为李某某作罪轻辩护,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2025年711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送达后,李某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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