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药用和观赏为目的,以5600元/公斤的价格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公斤的穿山甲壳,以300元/只的价格购买2只岩羊角,并于当天通过微信支付给黄某某人民币6200元(以下币种相同)。同年3月14日,黄某某在某县某镇将穿山甲壳和岩羊角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穿山甲壳和岩羊角放在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的汽车内,并将车停放在某县某公司后外出办事。同日,公安民警在某公司院场发现云A车辆。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由某公司的员工以公司有事为由电话通知杨某某回公司。同日15时30分许,杨某某回到公司。面对公安民警的询问,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向黄某某购买穿山甲壳和岩羊角的犯罪事实,并交代穿山甲壳及岩羊角就放在自己驾驶的车内。随后公安民警在云A车内查获穿山甲壳1袋、岩羊角2只。次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立案侦查。经某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穿山甲壳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甲片,价值175360元;岩羊角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角,价值10000元。在杨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某。
二、办案经过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某某委托后,承办律师李庭晨、郭俊及时会见了杨某某。后经过多次会见杨某某,并认真查阅在案证据,李庭晨、郭俊两位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2025年1月17日,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