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结合查阅案例与审判文书,“开门杀”一般以驾驶司机为主责情况相对较多,其中也不乏司机与开门乘客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厦门思明法院),也有司机与开门乘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岑溪检察院李某、霍某涉交通肇事罪)驾驶员均有一个共性:未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以代理过一起案件为例,来为大家解读如何履行“开门杀”案件中的告知义务。
案例:A出租车驾驶员,B该出租车乘客,A将B载至目的地,B从车门右侧下车。B开门过程中与C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C死亡。
(1.A称在B下车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B称未告知。由于客观原因车内行车记录仪无法捕捉音频。
(2.A称在停车过程中,并未在自己后视镜中看到C出现。
经认定:A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C无责。
1.在复核期间,发现A车有安装“开门报J器”(是车门感应后,通过音频向乘客告知后车来车,后方没有车辆也会提醒)但是B称并没有听到提醒,认为该工具提醒义务并不能完全代替驾驶员告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该工具工作状态。
2.根据拆解该工具,该工具是独立电源,且在拆解前具备工作的状态。
复核后:A 、B均为同等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开门杀”案件实务中,驾驶员的告知义务很难举证,甚至明确告知(语言不通)或者双方权利关系发生变化都会无法证明告知义务。不妨提前安装一些具有代替提醒的工具,但是告知义务依然要履行(毕竟机械性的工具会有损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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