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勿以恶小而为之
昨天有一位当事人咨询(涉嫌赌博罪)
简单叙述下:A是一位刚毕业的学生,上学期间是某网络游戏痴迷爱好者。时常与朋友开黑,长期在vx、qq群中互相交流游戏心得。
一次在看直播过程中,A发现几个主播组织以谁伤害最高,其他人向伤害最高的人发红包。A想到自己作为交流群的管理人员,有很多开黑的朋友,便与同寝室B达成一致,开设组群,将这部分朋友组织起来以“尾数”、“伤害量”等互发红包。一次,有位朋友因为当晚收到红包多,给A包了一个红包,声称是“请A喝奶茶”感谢A。
当A发现有利可图时候,便和B合计,以抽“茶水费”“奶茶费”“门槛费”“管理费”等方式牟利,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利。
网络游戏是我们生活的调味剂,却被不少人作为了违法犯罪的途径。我特意查阅了相关审判案例,有不少网络游戏中存在上述现象,其中不少也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上买了个游戏账号,维权成本有多大?
当事人A咨询,其在某平台购买一个游戏账号,由于该游戏内不提供角色转移服务,且没有官方交易平台。他选择与卖家在某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签合同,在交易完成后,当事人A在账号基础之上投资了几w,由于个人原因弃游,将该账号处置给队友B(双方签订买卖协议)。队友B在基础上投资几w。根据当事人A称账号被原卖家找回。
目前:某三方平台要求A提供原始购买凭证按照网签赔偿购买金额的损失。对于后期A、B投资不属于约定内容,无法赔偿。(合同具有相对性)
当事人B以买卖协议将当事人A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当事人A承担全部损失。(B是知道A账号买自第三方平台)
作为当事人A,该怎么办?


